一包糖果多个“生产日期” 箭牌产期咋这么乱?食品

2009-05-12 14:25 热度:

导语:3月27日,湖北省武汉市的文先生向本刊投诉,称武汉各大超市内箭牌糖果的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他认为这对食品安全构成了隐患,也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侵犯。近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赶赴武汉,就此展开了调查。箭牌“大大”泡泡糖内外包装产期不一致。

  多个“生产日期”之惑

  “大大”泡泡糖曾是文先生的儿子最喜欢吃的糖果之一。但从2008年4月起,文先生虽然还断断续续地购买泡泡糖,却不再让家人食用,因为他发现内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非常混乱。

  “一包泡泡糖有三四个生产日期。”文先生说,他不知道这样的泡泡糖质量有没有保证。“我买了这么多,是保存证据,以防万一。”文先生指着两个大手提袋说。

  两个手提袋满满当当,提在手里沉甸甸的,装的全是他两年来从武汉市各大商场超市购买的“大大”泡泡糖。

记者打开看了看,这些糖果主要是名称为“大大果冻柔软泡泡糖什锦味”和“大大梦幻2味”的两种泡泡糖,均未开封,包装完好。

 

  文先生拿出其中一袋,先让记者看了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然后又费力地隔着塑料外包装调整着里面的糖果,以便能够看到小包装上的生产日期——这样不会损坏泡泡糖的原包装。

  记者仔细对比后发现,这袋泡泡糖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内包装上标注的确实不一致。这袋条码为6923450681367的“大大梦幻2味”泡泡糖,外包装上的生产日期为“2007年10月16日”;而糖果包装纸上的生产日期则有四个,分别是:“2007年10月16日”、“2007年10月18日”、“2007年11月4日”、“2007年11月5日”。泡泡糖有4种口味:热情蜜瓜芒果味、酷爽柠檬青柠味、酸甜双重草莓味、奇趣草莓香蕉味。每种口味对应着一个生产日期,时间最长相差20天。泡泡糖外包装上标注有“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美国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监制并授权”字样,制造商为“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番禺工厂”,保质期为24个月。购物小票显示,此包泡泡糖购自北京华联综超股份武汉中华路分公司,购买时间为2008年4月14日。

  “大大泡泡糖”是箭牌公司旗下的主打产品之一。公开资料显示,箭牌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主要有“绿箭”、“黄箭”、“白箭”、“益达”无糖口香糖和“劲浪”超凉口香糖、“大大”泡泡糖、“真知棒”棒棒糖等品牌,在中国消费者当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根据华南国际调查公司的消费者调查,箭牌产品的知名度高达99%。早在2003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中央电视台等单位共同举办的“第三届中国商标大赛”中,“箭牌”就荣膺“中国人喜爱的十大外国商标”,2004年更是获得英国“超级品牌”机构在中国颁发的“超级品牌”称号。

  据了解,美国箭牌糖果有限公司是国际糖果业界的领军者之一和全球最大的口香糖生产及销售商,已有百余年历史,在全球14个国家和地区设有19家工厂,行销180多个国家。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是其在中国设立的独资企业,目前在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市番禺区和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分别设有3家工厂。

  “箭牌公司作为跨国名牌企业,出现这种情况是我想不到的,这明显违反国家规定嘛。我认为这对消费者既不尊重,又不负责任,产品质量无法让人放心,这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文先生强调,“我之所以向媒体反映不是为了私利,而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是想引起消费者的普遍关注,否则我就跟王海学了。”

  “大大果冻柔软泡泡糖什锦味”也是类似的情况。记者仔细一一比对,两个手提袋里的泡泡糖,购自不同时间、不同商场,均存在生产日期标注混乱的问题。从文先生提供的购物发票来看,销售这些泡泡糖的卖场还有武汉中百、武汉武商、武汉家乐福超市、武汉中商、易初莲花等,几乎囊括了武汉各大知名商场超市。

  武汉市九省通衢,商业全国闻名,在“中部经济”中独树一帜,历来就是商家必争之地。“武汉中百”、“武汉武商”、“武汉中商”还是三大商业上市公司。“家乐福”、“易初莲花”等也均是海外知名的大公司。

  随后,记者对上述各大商场超市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的“大大果冻柔软泡泡糖什锦味”和“大大梦幻2味”两种泡泡糖,普遍存在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但均未过包装上注明的保质期,目前仍在专架和收银口正常销售。

  就此记者致电武汉市“12315”热线咨询,工作人员答复说:“这肯定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在武汉市武昌区工商局,消保处的一位工作人员称“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以前查处的‘内外包装生产日期混乱’的产品往往是过了保质期,不法商家偷换包装企图瞒天过海。”

  消保处处长刘大清明确表态:“这是不合法的。”同时表示无论什么情况,无论什么产品,内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应该一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史际春认为,内外包装生产日期标识混乱违反了《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和《产品质量法》。根据中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国家规定的一系列要求。其中第四小条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史际春分析说,这句话有两层含义,一是“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一是“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保质期”。史济春认为箭牌大大泡泡糖内外包装生产日期不一致、有多个生产日期的情况属于“没有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

  消费者鲜有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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