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研究法的起源分析和具体内容营销资料

2011-06-10 11:57 热度:

        起源分析
        案例法乃由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创始。1870年,兰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法律教育正面临巨大的压力:其一是传统的教学法受到全面反对;其二是法律文献急剧增长,这种增长首先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发展性,其次是在承认判例为法律的渊源之一的美国表现尤为明显。兰德尔认为,“法律条文的意义在几个世纪以来的案例中得以扩展。这种发展大体上可以通过一系列的案例来追寻。”由此揭开了案例法的序幕。 
        案例法在法律和医学教育领域中的成功激励了商业教育领域。哈佛大学洛厄尔教授在哈佛创建商学院时建议,向最成功的职业学院法学院学习案例法。 1908 年案例法在哈佛商学院开始被引入商业教育领域。由于商业领域严重缺乏可用的案例,哈佛商学院最初仅借鉴了法律教育中的案例法,在商业法课程中使用案例法。由此,人们开始有针对性的研究和收集商业案例。 
        具体内容
        案例研究设计 
        (1)研究的问题是什么?所进行的研究要回答的问题反映了案例研究的目的。研究者通过搜集整理数据能得到指向这些问题的证据,并最终为案例研究做出结论。通过对以前相关研究资料的审查,提炼出更有意义和更具洞察力的问题。 
        (2)研究者的主张是什么?研究者的主张引导研究进行的线索。它可以来自现存的理论或假设。无论是建立新的理论还是对现存的理论进行检验,主张的提出都是必不可少。 
        (3)分析单位。分析单位可以是个人,或是事件或一个实体,如非正式组织、企业、班组等等。有时候,可以有 主要的分析单位和嵌入的分析单位。 
        (4)连结数据及命题的逻辑。为了把数据与理论假设联系起来,在设计研究阶段时就必须对理论主张进行明确的表述。 
        (5)解释研究发现的准则。对于分析的结果,研究者就可以针对研究的命题提出一个解释,来响应原来的理论命题。 
        (6)研究案例数量的选择(单个还是多个)。 在以下情况下可以采用单个案例研究:①成熟理论的关键性案例;②极端或是独特的案例;③揭露式案例。 
        选择案例 
        案例选择的标准与研究的对象和研究要回答的问题有关,它确定了什么样的属性能为案例研究带来有 意义的数据。案例研究可以使用一个案例或包含多个案例。应认为单个案例研究可以用作确认或挑战一个理论,也可以用作提出一个独特的或极端的案例。多案例研究的特点在于它包括了两个分析阶段—— 案例内分析和交叉案例分析 。前者是把每一个案例看成独立的整体进行全面的分析 , 后者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对所有的案例进行统一的抽象和归纳 , 进而得出更精辟的描述和更有力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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