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超市买到过期饼干 消费者获赔800元食品

2015-12-01 14:44 热度:

 

    南报网讯(通讯员王小飞记者邹伟)日前,南京市玄湖市场监管分局处理了一起过期食品纠纷案,旅客来宁买到过期食品,最终获得800元赔偿。

    曾先生从外地来宁出差,下车后在车站边的小超市买了两袋饼干充饥,结果打开后闻到一股异味,再仔细一看包装上的日期,已经过期了好几天。他找超市理论,要求赔偿1000元,遭到

了超市方的无理拒绝。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到超市现场进行检查,店方负责人提供了商品的进货台账,并解释说食品在进货的时候没有过期,是理货员的疏忽所以没有及时清理过期的库存食品,并非故

意销售过期食品,他们愿意按10倍赔偿消费者200元,但是曾先生不同意。执法人员指出,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要对超过保质期的食

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在赔偿金额方面,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

外,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曾先生的索赔要求符合法律要求。

    经调解,超市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承诺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并当场赔偿曾先生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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