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权客体营销资料

2011-05-10 11:51 热度:

  商标权客体是与商标权主体相对应的概念,是指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是商标权的物化载体即商标。也就是说,商标权虽说是一种无形权利,但它必须授予某一具体的民事主体, 并依附于某一具体的客体,才能确定其商标权保护的具体内容。如果一个企业法人资格被注销了,那么即意味着其民事主体资格就被依法取消,它也就不再具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商标所有权作为企业被注销前所享有的各种权利之一,也将伴随着民事主体资格的撤销而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说来,只有注册商标才能成为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才能成为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为注册商标是经国家确认的商标。未注册商标没有经过国家的确认,虽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自由使用、许可和转让,但所形成的关系一般不具有法律性质。只有当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侵犯了他人经国家确认和保护的注册商标权、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时,才会成为商标法律关系的客体。但如果是驰名商标,则不管其是否注册,都是商标法律关系的当然客体。
  商标权客体的变化主要指商标权的消亡或终止,包括三种形式:商标注销、商标撤销以及商标权自然终止。
  1、分析一下商标权注销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影响。
  第一种情形,如果商标权是商标注册人主动注销的,应当事先同被许可人进行协商并取得其同意,商标注册人注销商标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归于终止。如原注册商标进入公有领域,原被许可人可以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反之,如被他人申请注册,原被许可人不得再使用该注册商标,否则可能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或商标侵权行为。
  第二种情形,如果商标权是被动注销的,如注册人消亡而导致商标被注销等,被许可使用人如果确知该商标已经注销则不应当使用;如果被许可使用人不知道该商标已经被注消,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2、分析一下商标撤销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影响。
  第一种情形,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该注册商标视为自始即无效力,撤销决定对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具追溯力。但注册商标被撤销后,原商标注册人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如果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则被许可使用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情形,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撤销,如果原注册人存在,其应当通知被许可使用人,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否则,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原注册人未尽通知义务,或原注册人已经不存在,被许可使用人无法知道该注册商标已经被撤销而继续使用,同样根据过错归责原则,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商标权如果是自然终止,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使用人不得再使用该商标。
  需要注意的是一些合同纠纷案件具有商标侵权的表象,如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开设品牌专卖店经营非侵权商品等,权利人往往不认为是一般的民事纠纷而投诉到执法部门寻求行政解决。这类案件,需要执法部门准确予以判定,谨慎决定是否介入,否则可能吃力不讨好,甚至被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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