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花花生油广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曝光台

2011-05-16 13:44 热度:

  近日,温州乐清市工商局清江工商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发现,该辖区内的一家大型超市有大幅的宣传鲁花食用油的墙面广告,面积约为4*9米,广告内容含“鲁花花生油,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及“一瓶要当两瓶用”等字样。、

  而该超市食用油专柜上摆放着的鲁花花生油瓶颈的挂牌和瓶身上的显著位置除标有“人民大会堂宴会用油”等字样外,还标有“不含胆固醇”等字样。

  该超市的负责人称,“超市外的广告是鲁花集团的人来做的,瓶颈上的挂牌和瓶身上的标注是出厂的时候就是这样的。”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表示,商家在产品上打着“人民大会堂国宴用品”、“专供××机关”等名义,其实就是利用消费者追求高档、稀缺的心理,借此扩大销路。这种做法违反了广告法。

  而去年8月,国家工商总局已明确规定,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和图形相同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鲁花食用油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人民大会堂国宴专用"或类似字样将属于违法行为。”工商执法人员认为。

  清江工商所所长屠旭东认为,所有的植物油都是不含胆固醇的,鲁花这样标示其实是概念忽悠,误导了消费者,也损害了其它生产者的信用。包括“一瓶要当两瓶用”,对比性说明,没有依据,经不起推敲,不但对消费者是误导,对同类经营者也是不公平竞争。

  屠旭东表示,这些广告行为直接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也违反了广告活动应当遵循的公平诚信原则,而且更重要的是,它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执法人员已要求该超市将违规标注的食用油进行下柜,等候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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