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还有“损一赔十”的规定曝光台

2011-05-13 17:53 热度:

  记者昨日获悉,雨花区法院近日就依据该法宣判了湖南省首例食品安全十倍赔偿案,一家药店被判退还市民黄平国货款353元并赔偿3530元。

  昨日,黄先生告诉记者,他是6月3日拿到的判决书,目前此案仍在上诉期,“我的10倍赔偿还没有拿到。”

  投诉无果选择诉讼之路

  黄平国告诉记者,2009年12月10日,他在益丰大药店长沙左家塘分店,以每瓶90元的价格购买了4瓶“康琪壹佰芦荟软胶囊”,合计金额360元,优惠了7。2元后实际支付了353元的费用。

  黄先生回忆说,他买的这些产品是准备给妻子和亲戚食用的。“在给妻子食用前,我想查询一下产品的相关知识。”结果上网后黄先生得知卫生部和工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发布了2009年第一号公告宣称,“芦荟产品中,仅有库拉索芦荟凝胶可用于食品加工生产,添加库拉索芦荟凝胶的食品必须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婴幼儿慎用字样’……”黄先生赶紧去看自己购买的产品,结果发现这些商品并没有依法标注这些字样。

  “所以我认为这种商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和法定要求的食品。”黄先生在向药店和生产商投诉无果的情况下,选择了诉讼之路,将湖南益丰大药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沙左家塘分店告上了法庭。

  不符食品安全标准赔十倍

  5月25日,此案在雨花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在庭上,黄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其货款353元并依法赔偿353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芦荟软胶囊产品并未标注“本品添加芦荟,孕妇与婴幼儿慎用”字样;被告明知其经销的芦荟软胶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给原告,依法应当退还原告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

  法院遂判决湖南益丰大药店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长沙左家塘分店退还黄平国货款353元并支付赔偿金3530元。

  据了解,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其中第96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损一赔十”的法律制度——“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后,我国第二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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