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加强可操作性是关键相关行业

2008-09-12 11:06 热度:

 国家质检总局9月9日举行《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包括企业、行业协会、消费者等在内的各界代表充分肯定了该条例(草案)的重大意义,同时,部分代表建议加强该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


     该条例(草案)共7章44条,包括过度包装的判定、法律责任等,要求商品包装空隙率不得大于55%;除初始包装外,商品包装层数不得多于3层。除初始包装成本外,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相关质检部门可对违规行为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质检总局法规司司长刘兆彬表示,过度包装不仅浪费资源,同时污染环境,并有欺诈消费者之嫌。据介绍,在调研中多数企业认为这些指标切实可行,有利于降低包装成本,遏制同业间的恶性竞争。他同时表示,限制过度包装可以促进包装业健康、有序、公平的发展。


     与会代表充分肯定了该条例(草案)的重大意义和作用,但部分代表认为,应该加强该条例(草案)的可操作性。


     物美集团质量管理总监杨晓燕提出,销售商没有专业人员来验收商品的空隙率和包装成本占销售价格的百分比。此外,条例(草案)也未明确“商品包装成本不得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中的销售价格是哪个环节的销售价格。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质量与标准总监赵军表示,数码产品降价速度快,存在降价后商品包装成本超标的可能性,百事食品(中国)有限公司技术副总监黄志也指出,销售企业有时会对某些商品进行促销降价,也存在商品包装成本超过商品销售价格15%的可能性。


     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池向东举例,该公司的某产品价格为25元,但每盒的包装费起码是5元,如果按照该条例(草案)的要求,必须提高售价才能保证不违规。


     他们建议条例(草案)要充分考虑商品的档次、类型,不能一刀切。也有代表指出,商品成本是很多商家的秘密,部分包装企业也不愿透露包装的成本价,因此,很难判定除初始包装成本外,商品包装成本是否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15%。


     消费者代表董金狮提出,条例(草案)对于违规行为限期整改的期限并没有详细规定,而且处罚有上限没下限。他建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有关参数问题应根据不同类型产品进行制定,如食品、药品、化妆品、危险品、普通商品等有不同的功能需要,不能统一空隙率和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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