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9月1日起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相关行业
2007-06-17 15:05 热度:
200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根据公告规定,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
据了解,2007年1~5月份,宁波地区出口食品7680批,涉及金额近2.42亿美元,主要类别有水产品、罐头、蔬菜及其制品、茶叶、酒等,出口到日本、韩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
来自:食品产业
声明:1.糖酒网所转载文章系传播信息之需要,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代表糖酒网平台的立场,糖酒网亦不表示赞同。 2.糖酒网尊重行业规范,文章注有明确的作者和来源。
R
热文推荐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