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瓶费”官司法院绕着行规走?相关行业

2007-07-02 14:20 热度:

 焦点话题
  备受关注的北京首例“开瓶费”官司日前终审裁定,虽然维持了一审“酒楼退还100元开瓶费”的判决结果,但裁决的理由却变为“收费没有明示”。

  观点碰撞
  关键词Ⅰ:开瓶费能“开”下去就是合理的
  对待“开瓶费”这样所谓的“霸王”条款,其实很简单:能接受,您就去消费;不能接受,您就甭进人家的门儿。如果有商家胆敢收取“开瓶费”而且还能一直坚持收下去,那就证明人家一定是提供了某种消费者满意而且乐于接受的服务。
  毕竟,餐饮行业是一个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行业,大家选择的权利还是很多的。艾芩哲
  酒店形成行规消费者怎么选?
  用一个起子抬一下手就收一百元,这难道不是敲诈吗?
  有人认为开瓶费应该让市场来解决,在我看来是根本不可能的。如果所有的酒店结成同盟,形成“行规”、“惯例”,全都收“开瓶费”,消费者还有选择权吗?
  蔡毅

  关键词Ⅱ:终审判决
  这个判决很明智
  消费者如果不满意某一酒楼收取“开瓶费”,完全可以用脚投票。
  一中院不做立法者,不替代市场来创建规则,更不愿做民意的盲从者,反映的是法官的清醒。我认为这一判决是非常明智的。杨涛


  我看是画蛇添足
  没有收费“明示”成了判令退还开瓶费的终极理由,这是一种妥协的正义。此判例一出,是不是只要经营者随便想出一个收费的招儿,只要明示了,就是合法的?
  终审法院这样的判决只能是息事宁人,画蛇添足。梁江涛


  越看越迷糊
  100元钱退还给了消费者,案件看似最终了结,但终审判决作出后,败诉酒楼马上高调表示,将继续收取开瓶服务费。看来,关于开瓶费的口舌官司反而因终审判决风云再起、纠缠不清了。

  核心看法
  饭店靠卖酒盈利就像以药养医
  邱宝昌(中消协专家顾问)
  我认为,二审法院从消费者的知情权判决消费者胜诉,是尊重消费者权益的,是正确的。
  不过,即便酒楼有了声明、店堂告示,只要规定本身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仍属违反消法的行为,其规定应是无效的。
  酒楼不能通过单方的、不公平的告知方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或者向消费者收取开瓶费,因为消费者具有自由选择消费方式的权利。
  消费者之所以自带酒水,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酒楼的酒水价格过高。我认为,酒楼应把重心放在如何增加饭菜的花样和质量上,做出色、香、味俱全的美味佳肴。靠卖酒水盈利不是合格的酒楼,就像医院主要是治病而不是卖药一样。
  据报道,现在有人去吃锅底免费的火锅时自己带菜,认为这和自带酒水类似。我觉得这是有区别的。一般情况下,消费者不在家中吃饭,就是为了享受餐饮企业的饭菜和服务,而且餐饮企业毕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饮企业要尊重消费者的权利,同时消费者也要理解餐饮企业,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

  业内声音
  开瓶费合法化是一大进步
  边疆(中国烹饪协会副秘书长)
  开瓶费实际上是一种服务费,单纯叫“开瓶费”不确切,不足以说明问题。
  收取“服务费”国内外都有惯例。在二审判决中,法院把酒楼败诉理由改为“店堂内没有明确告知”,尽管酒楼仍然要退还消费者100元,但实际上是赢了这场官司。
   我认为这是一个完美的判决,充分考虑了双方的权利,明确了企业收取费用的合法性。
  对自带酒水和开瓶费,我们协会还是坚持以前的意见——餐馆是否收开瓶费是一个市场行为,完全可以由消费者和餐馆协商解决。国家物价部门对“开瓶费”没有规定,所以餐馆可以自主定价,只要通过明示,取得消费者认同就可以了。
  如果消费者觉得这家餐厅的服务费定价高,一是不选择它,二是和餐厅协商、砍价。所谓市场调节的办法就是这样。
  “开瓶费”官司之后,自带酒水的人少了,这说明大家提高了认识,这是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相互尊重的一种表现,更是市场经济的一大进步。

  法眼观察
  行规太硬法院绕路?
  杜永浩(岳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在审判中“另辟蹊径”的做法,其实并不少见。在很多个案中,走“第三条路线”,对法院,特别是二审法院来说,不仅是司法能力的体现,甚至是一种“司法艺术”。
  “开瓶费”一案中二审判决意味着:如果酒楼事先通过某种方式告知过消费者,那么收取开瓶费还是有可能受法律保护的,但与此同时法院又没有明确表示经过告知的开瓶费就一定是合法的。
  因此,这样的裁决让人担心或者说隐隐约约地感到:餐饮业谢绝自带酒水以及收取开瓶费的行规,太过于“根深蒂固”,以致我们的法院也不便直接面对面地硬碰,而只能另辟蹊径,绕开了。

  一二审理由都不太充分

     庾向荣(江苏省吴江市法院)

  一审认定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的规定系格式条款,我认为有些勉强。因为格式条款并不必然是无效条款,如果消费者明知该条款还要选择在该酒店消费,那么也就不存在剥夺公平交易权的可能。
  二审虽然回避了“开瓶费”的定性问题,但事实上酒店已将开瓶费的规定印上了菜谱,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要求酒店确保消费者明知,这是一种苛求。

  精品留言
  有的消费者自带酒水去大排档,买两盘毛豆喝一晚上。如果法院对自带酒水认可,这样的消费者不得把商家愁死?——金桂
  只要酒楼酒水的暴利不停,矛盾斗争就不会停止。——金卯刀
  收“开瓶费”并不可怕,不收“开瓶费”把菜涨价也许更坑人。——刘晓霄
  酒楼死咬着“开瓶费”不放,既小儿科又近视,很可能把顾客气走,得不偿失。——刘曰建

  质疑
  难道得为“开瓶费”单独立法不成?——刘兵
  消费者赢了官司却没赢得法律的支持,法院怎能“和稀泥”?——裴娇健
  把官司简化成了100元钱的归属问题,这个判决太有才了吧? ——邹连才
  收取了开瓶费之后,下一次说不定他们还要收取点烟费、清污费、人头费呢。——郑洪

  建议
  法院本不该管开瓶费之争,交给消协或餐饮协会来解决会更妥当。——林卫萍
  一个要收费,一个就是不给,政府不能坐山观虎斗。——李建波
  物价局应对饭店酒水价格设置上限。——贾君

  另类看点
  喝酒就别去餐厅
 “开瓶费”这事炒来炒去炒了多久,老百姓都记不清了。法律上有没有漏洞,餐厅是怎样钻的漏洞咱普通市民可能弄不清,不过有一件事情道理很简单——甭管是喝餐厅卖的酒,还是在餐厅喝自带的酒,都是相当不值的。所以,干脆就记住一句话:今后不去餐厅喝酒。
  其实,不去餐厅喝酒除了省钱不被黑,还有两大好处:一、不会因为酒后驾车被扣分罚款;二、喝多少随意,不会因为商场官场上的觥筹交错硬是喝出肝硬化、高血压。
  喝酒就别去餐厅,准没错!——闫飞雪
作者:周之南 朱治华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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