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公司状告国家商标局相关行业
2007-09-04 09:12 热度:
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认为,商标局当初作出的未同意娃哈哈商标转让的行为,未对其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违背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作出决定的方式亦不符合《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商标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据此,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请求法院撤销商标局的被诉行政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娃哈哈商标”转让事件已经从一个媒体事件延伸成为一个行政案件,将进一步强化我国政府部门的法律意识。刘俊海表示,倘若商标局当时果真没有对转让协议的驳回作出书面通知,没说明理由,这样的行为是存有瑕疵的。
据了解,《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是国家工商局于1995年12月22日发布的,该《规定》主要内容是防范和制约企业商标权流失。此案中,商标局正是依据该规定,未同意“娃哈哈商标”的转让。据悉,为适应加入WTO的需求,该规定已于2001年10月23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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