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之间的互补性极强营销管理

2011-06-29 14:37 热度:

  从体制上看,过去很多行业对于民营企业而言,都存在着较大的准入障碍。如果民营企业在门槛外面进不去,“国”、“民”之间的合作自然也就无从谈起。

  不过,随着“非公36条”、“新非公36条”等政策文件的陆续颁布,民营企业的行业准入门槛被大大降低,这就为“国”、“民”合作的实现创造了现实条件。

  从观念上看,过去的企业(尤其是国企)太过追求“做大做强”、追求全产业链经营,因此很难实现和同行的合作。例如中石油,就一度构筑了从上游勘探开发到下游成品销售的全产业链进入壁垒,因此民营企业根本没有可能染指其相关业务。

  如今,随着“做强做优”逐渐取代“做大做强”,成为企业界的流行观念,“国”、“民”双方都已开始认识到:相对于直接经营全部业务,彼此之间相互协作的模式可能更为有利。因此可以预期,今后“国”、“民”的合作将会更加常见。

  需要看到的是,由于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特色各异,彼此的互补性极为多样,因此合作方式也可以是多样化的。一方面,居于产业链不同位置的国企和民企可以在合作的基础上,让自己的注意力集中在产业链的某一段上,从而更好地让各自的经营优势得以发挥。这种合作模式在现实中非常常见。

  例如,国机集团一拖和800余家民营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以保证其配件的供应;中航集团的直升机的生产中,配件也大多来自于民营企业。

  与此同时,处于产业链相同位置的国企和民企,在相互竞争的同时,也可以就某些项目相互合作,利益共享。重钢和亚钢的合作大体就属于这种模式。这种“国”、“民”之间既竞争又合作的模式虽然暂时还不多,但可以预期在不久的将来,这种模式也将会变得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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