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利用《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制约大股东经营之道

2011-07-28 17:01 热度:

  中国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新《公司法》,与修改前的《公司法》相比,这部法律作了多个方面的修订,本次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健全了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这些都反映了社会的呼声,有利于维护中小股东权益;对中小股东来说有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符合当今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

  例如有一当事人是公司的小股东,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不担任公司的任何职务。公司借口经营困难有好几年没有分红,而实际上公司经营还是不错的。小股东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公司书面要求查阅公司账簿,但受到公司管理层的种种刁难,提出各种借口和理由不给当事人查阅。当事人请求笔者向公司发律师函。公司收到之后给出答复是可以查阅,但查阅日期定在法律规定日期的最后一天;当事人去了之后,公司负责人又以临时有急事离开了公司,使当事人查阅账簿目的落空。显而易见,公司管理层的行为侵害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新的《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笔者代理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通过诉讼制约了代表大股东利益的管理层行为并为争取当事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

  除此之外,新《公司法》还有其他保障中小股东权益的法律规定。比如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这样中小股东在选举中使自己推选的候选人有可能当选,取得与股份相应比例的董事会席位,从而可以防止大股东完全垄断、操纵董事会局面的出现。

  在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出资较少的中小股东对公司影响力较弱或者几乎没有什么影响力。在实际的公司运作中,中小股东由于其股权分散,表决权少,再加上长期以来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了解以及权利保护意识的淡漠,其经济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因此,新《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执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一些持股达到一定比例、一定时间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监事拒绝提起诉讼的,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祢补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而规定的中小股东派生诉讼,可以有力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在现实的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一些大股东可能会在公司增资时以特别优惠的价格得到新的股份进而扩大股份的占有额以及对公司的影响力;同时也有可能在股份回购时以非常低的价格回购中小股东的股份,侵害其财产利益;甚至有可能利用公司并购重组等方式将不听话的小股东排挤出公司,这些都使公司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了激烈的冲突。

  因此,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股份回购请求权可以说是中小股东利益保障的一个安全退出通道。在其他救济手段没有什么效果时,中小股东可以凭借此权利退出公司,从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在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中小股东可以根据此规定要求大股东和管理层履行诚信义务,可以切实有效地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修改后的《公司法》不仅健全了公司治理机制同时加强了对股东权益的司法保护,对于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加强了法律保障。另外,中小股东也应加强对公司聘请的专业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和考核,这也直接关系中小股东的切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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