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使用“宝马标志”行业分析
2013-02-26 15:15 热度:
昨日一中院通报此案结果,一审认定商评委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撤销相关裁定。
服装使用“宝马标志”
据悉,2005年5月10日,黄某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包括带有宝马标志蓝白相间螺旋桨图形在内的商标,2009年2月7日,该商标被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服装、衬衫、裤子、针织服装、夹克(服装)、裤带、鞋等商品上。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与位于香港的世纪宝马公司。
得知这一情况后,2009年11月24日,宝马股份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宝马股份公司认为,世纪宝马公司的注册商标包含自己商标中具有极强独创性的蓝白相间螺旋桨图形,是对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模仿,将会导致消费者的误认,损害宝马股份公司利益。随后,宝马股份公司称申请遭到商评委裁定的“拒绝”,并将商评委诉至法院。
宝马股份公司诉称,商评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法院撤销其裁定。
商评委被判重做裁定
对此,商评委辩称自己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世纪宝马公司也认为,商评委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查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包含了宝马公司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蓝白两色相间的螺旋桨图形,其如果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标志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评委认定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进而未对两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是否构成类似商品进行评述的做法错误。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重新作出相关的商标争议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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