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店: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行业分析

2011-05-18 17:15 热度:

  一、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各自所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夫妻双方登记注册公司时应当提交财产分割证明。未进行财产分割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以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名下的公司股份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作为共同共有人,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做出的处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夫或妻一方转让共同共有的公司股权的行为,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应当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在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修正案上签名。

  三、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公司股权的,夫或妻一方与他人订立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应当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明知、受让人是否善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能够认定另一方明知股权转让,且受让人是基于善意,则股权转让协议对于另一方具有约束力。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将企业命运寄托在和睦的夫妻关系上显然是不妥当的,尤其是在婚外情蔓延的今天更是如此。不同于其他关系,夫妻关系破裂导致的财产分割极有可能会直接危及企业控制权等重大问题,给竞争对手、恶意收购者以可乘之机。

  处理夫妻小家利益与企业大家利益之间的微妙关系,必须尊重职业经理人的经营者身份和管理水平,正确处理决策与管理的关系。如此,即便是夫妻关系发生纠葛,也不会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实现企业良性运作,唯此才能保证企业财产的“私有性”。当然,建立职业经理人的有效监管机制也是不可或缺的,毕竟,黄光裕和陈晓的国美控股权之争还历历在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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