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最凸出的人权问题行业分析

2009-10-15 15:03 热度:

  ■ 犹太人

  所谓人权,就是每个公民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然而人们对“人权”的理解,往往偏向于“言论自由”,使之成为狭义的概念,其实,“人权”应该包括人类社会所有的基本生活以及生存权力。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在“人权”的概念上,一直陷入了“民主、自由”的怪圈,而忽略了“生活人权”这个涉及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把食品安全提高到“人权”的高度,是《新经济》MOOK的创举,笔者暂时还没有看到第二家媒体有此提法。

  而恰恰是食品质量安全这个一度被遗忘的角落,现在已经成为危害民众生活的重要源头。近年来,“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频频发生,食品成了人们健康的杀手。三鹿奶粉事件在国内引起了关于食品质量安全的广泛讨论,针对用敌敌畏浸泡过的金华火腿、剧毒高残留农药的"无公害"蔬菜,以及毒大米等等恶行,人们不禁要反思,到底是食品有毒,还是企业道德堕落?还是政府失职?

  由此可见,解决食品质量问题应该成为各级政府的当务之急,由于食品质量牵涉到每一个生命,因此全社会都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就目前中国食品安全质量而言,距离民众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初级农产品源头污染较为严重;

  二、部分食品市场抽样合格率偏低;

  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

  四、食品流通环节经营秩序不规范;

  五、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

  综上所述,食品安全质量事故,决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已经成为功能性、系统性的弊病。

  在所有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背后,既有利益熏心下的企业排放,也有一如既往的执法疲软。环保立法中可操作性差、责任不明确、违法成本过低,以及执法体制上的紊乱等等,使得环境保护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境地。

  为何会出现立法不到位、执法不力的现象?如果追根溯源,最根本的障碍仍在于人权观念的片面理解;在我们的环境保护的“系统软、硬件”中,缺乏一种“环境人权”的“芯片”;各方面的利益观、政绩观极易冲淡“食品质量保障”中的“人权”主题。

  对于地方政府在食品质量管理方面的失职,对于企业在环境污染方面的责任,近年来,各家媒体已经有过深刻的揭露和批判,本文不再作祥述。但是,对于全民环保意识低下这个顽症,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全社会的谈论、思考。目前我国严重的环境以及食品质量问题,草根阶层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与企业方面有一种恶性循环的趋势。

  在长江三角洲某市,几十家小化工企业,将本应该经过焚烧无害化处理的高浓度化工废液,转“卖”给某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再以低价转给外地槽罐车司机,司机拉上废液,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偷倒在内河之中。

  在环保意识已经迅速增强,国家提出“绿色GDP”概念的今天,在国家重金治污、省级领导亲担“河长”的太湖流域,在经济相对发达、文明程度相对较高、企业以“规范”著称的苏南,出现这样的恶性事件,实在是令人震惊的。这些所谓的小化工企业,其中很多都是作坊,厂长身兼销售员、操作工,并不是什么款爷。有些化工产品的生产非常简单,没有什么技术含金量,“设备”更是简陋。可偏偏就是这些“平头百姓”见利忘义。

  有部分农民种粮、种菜都分成两块,自用的,很少喷洒农药;外卖的,根本不顾道德和良心,只管大量使用农药,以便减少虫害、提高稻谷、蔬菜的产量;还有注水猪肉、假鸡蛋,这些事情不可能都是个别所为;很多养殖户为了促进鱼类、禽类的生长,不惜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激素类药剂。

  弱势群体危害环境以及食品安全的行为,比强势群体种种恶行更加可怕。这是民族的悲哀、时代的悲剧。笔者这样叙述并非为某些强势群体破坏生态、无视食品质量的行为辩护,而是为全民环保摇旗呐喊,因为在“饮食人权”的问题上,草根群体的责任往往被忽略和淡化。

  在“假冒伪劣食品”方面,则有更多的平民参与其中。它同样危害人民的安全和健康,而且更多地损害的是低收入群体。低层次的假冒伪劣食品生产者,因为经济收入较低,必然也是其它此类产品的购买者。

  环保涉及食品质量问题,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那时候改革开放都尚未启动。但是,笔者已经亲口吃过“带火油味的鱼类”,现在才知道这是受到污染的缘故。在我国还没有意识到环境保护的时候,许多国家在宪法中就规定了环境权,并通过具体的立法为政府保护公民环境人权而设定职责。

  在我国,人权的核心要素是生存权和发展权,而环境权、食品权既是生存权,又是发展权,理应成为现代公民的核心权利;而食品权,直接涉及到公民的人生安全,比环境权更加重要。

  我国人权已经“入宪”,宪法中也设定了政府保护环境的责任。在这种背景中,就急需要用“环境人权”、“食品人权”的理念来全面修正我国的环境、食品的保护法律法规。并在执法领域让地方政府回归到宪法精神上来,把保护和促进人权作为环境执法、食品执法的根本指针。

  2009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新法规,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之前的《食品卫生法》是在1984年颁布试行1995年重新修订的。从《食品卫生法》到新的《食品安全法》,虽两字之别,但已经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者的思维改变——问题食品带来的并非仅仅是“卫生”问题,而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安全”问题。也正是在这样的立法思维下,草案中对消费者遭遇问题食品的赔偿提高到了食品价款的10倍,对无良商企的罚款则提高到了货值金额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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