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考评细则(试行)食品法规

2016-10-11 17:35 热度: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推动本市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协作配合,加大对食品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结合本市实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本考评细则。
 
  一、考评项目和标准
 
  考评满分为100分,具体考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市场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通报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成效(共15分)。
 
  1、食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成效(10分)。
 
  根据区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食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的食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侦结的刑事案件数,占公安机关侦结食品刑事案件总数的50%及以上的,得10分;每下降10%(不到10%的,以10%计算),扣2分,最低得0分。
 
  2、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和线索通报成效(5分)。
 
  根据区市场监管部门移送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涉嫌犯罪案件和通报的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侦结的刑事案件数,占公安机关侦结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刑事案件总数的20%及以上的,得5分;每下降5%(不到5%的,以5%计算),扣1分,最低得0分。
 
  (二)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案成效(共10分)。
 
  联合办案,主要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在发现食品药品涉嫌犯罪线索后,及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调查取证、抓捕审理、追查物品流向、涉案物品处置和委托检验等工作;对公安机关商请提供认定意见或风险评估意见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予以配合。
 
  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办理食品药品刑事案件数占公安机关办理食品药品刑事案件总数90%及以上的,得10分;每下降10%(不到10%的,以10%计算),扣3分,最低得0分。
 
  公安机关在侦查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中,已查明涉案食品药品流向的,应当及时书面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控制措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收到通报后,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未及时通报或未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每件扣3分。
 
  (三)市公安局和市食药监局联合督办的重大案件办理成效(40分)。
 
  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定期联合督办各区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侦办的重大食品药品涉嫌犯罪案件,对每起督办案件设置具体侦办目标。被督办的区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同配合,彻查涉案物品来源、销售流向、涉案企业和涉案人员,迅速查清案件事实,力争全环节侦破案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涉案物品来源或流向、涉案企业、涉案人员等涉及多省市或本市多个辖区的,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联合追查;对本辖区内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并彻查涉案产品来源和流向,监督做好问题产品召回、无害化销毁等工作;对本辖区外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应及时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协查工作。
 
  各单位侦结督办案件每起最高得10分、最低得0分,实际得分按照完成目标数占总目标数比例进行折算。
 
  (四)行刑衔接工作机制完善与台账管理成效(10分)。
 
  区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根据市食药监局和市公安局要求,联合完善联席会议、案件会商、检验认定与风险评估、联合培训等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与实施,分别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工作台帐(台账格式另行下发),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将不定期对完善工作机制和案件台账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予以评分。台帐建立规范、及时的,得10分;台帐建立不规范的,每件扣1分,最低得0分。
 
  (五)纳入重点监管“黑名单”的执行(15分)。
 
  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上海市食品药品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与相关责任人员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严重违反食品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生产经营者及其责任人员的有关信息和案例摘要,及时上报市食药监局审核发布;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提供案件判决书等相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商请公安机关协助送达《重点监管名单事先告知书》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对涉及行刑衔接或联合办案后判决生效的刑事案件,每漏报1件(人)扣3分。
 
  (六)其他工作(10分)。
 
  1、问题整改情况。各单位应及时有效地对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提出的本单位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整改,并及时书面上报整改情况;未及时有效整改的,每次扣3分。
 
  2、信息报送情况。各单位应按照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要求,及时、准确报送相关工作情况,并按要求做好舆情监测及宣传报道;每谎报1次扣3分,每迟报1次扣1分。
 
  (七)加分项目。
 
  1、开展行刑衔接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市级及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5分;获得市局领导批示肯定的,每次加3分;侦结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督办案件的,每起加2分;获得市局通报表扬的,每次加1分。一个加分事项(同一案件)得到多次批示肯定或表扬通报的,按最高加分情形加分,不重复加分。
 
  2、区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申请有关行刑衔接涉案物品检验检测经费的财政保障。给予充分保障的,加3分。
 
  二、考评结果运用
 
  1、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将根据各单位最终得分情况进行降序排名,并定期进行通报和表彰。年终考评结果将同时抄报区人民政府。
 
  2、考评结果将纳入上海市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核(占比20%),并作为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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