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食品法规

2016-06-15 18:31 热度:

    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生产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清晰,明确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条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授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是指企业法定

  代表人将管理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权力进行书面授权,由受权人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称为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最高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负责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否决权。

  第六条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食品质量安全授权行为而变化或者免除。

  第七条食品类别单一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满足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条件,

  可以对自己进行授权,兼任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授权和登记手续。

  第八条生产食品类别较多的食品生产企业、跨地区(区域)食品生产企业(集团),应根据企业保障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按食品类别授权,或按区域授权,必须明确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职责。

  第九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工作;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敬业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专及以上学历,有五年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且在本企业工作一年以上;

  (三)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无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不良个人记录。

  (五)企业全职职工,无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性疾病;

  (六)熟悉企业生产工艺和标准,具备指导或者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技能,有能力对食品生产加工和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

  (七)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受权人自愿的前提下,与其签定《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任命为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签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登记表》,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报送的材料包括:《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登记表》,受权人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和受权人培训合格证明等。

  第十二条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监管措施及发展规划;

  (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组织机构,规划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的人力、技术等资源;

  (三)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其在企业的执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负责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五)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

  (六)审核和批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技术文件、方案和规范;

  (七)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八)组织处理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投诉、举报;

  (九)负责产品召回的批准和处置,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代表企业接受调查,确认相关事实证据;

  (十一)企业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应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及档案,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职责。档案应当包括有关授权文件和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质量管理实施情况等内容,应当真实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更改、销毁,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并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档案,全面记录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学历、资格、职称、培训、授权、登记、履行职务情况等,为不断改进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工作和业绩考核提供依据,并对辖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经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不得再担任食品质量安全总监职务。

  第十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督促食品质量安全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为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第十八条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应对自己的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企业应对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履职情况在其自查基础上进行检查,发现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应另行确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

  第十九条企业变更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企业和原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均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应与食品质量安全总监重新签定授权书,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在履行职责中因受到企业法人的干扰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应主动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报告后应立即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二条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履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培训指导,并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发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未按要求履职的,应责令企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应要求企业终止授权,另行确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

  第二十三条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直接责任,情节严重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成企业另行确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并视情形给予通报;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五)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六)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及规章的。

  第二十四条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因未依法正确履职,导致发生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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