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衔接让食品安全的防线更加牢固食品法规

2014-08-05 11:21 热度:

    曾有业内人士发现一种现象,很多地方的食品问题爆发之前,多是“政府最小化”状态,监管部门对市场上发生的破坏规则行为,要么听之任之,要么作为不大;问题发生之后,多是“政府最大化”状态,几乎调动所有的资源去应对某一问题,代价高昂。有鉴于此,唯有刷新执法模式,加强常态治理。从这个意义上说,“行刑衔接”也在提示人们,法治应时刻存在,平时就动真碰硬、防微杜渐,那么食品安全的防线就会更加牢固。

    以往,人们熟悉的执法模式是:媒体暗访曝光,食药监部门闻风而动,将线索移送给公安机关,待公安机关坐实之后方进入司法程序。此次,上海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就未缺席。一个重要原因,是考虑到福喜事件违法犯罪的严重性,如果坐等后期介入,在侦查和打击力度上就会受到影响。这种“行刑衔接”的模式,无疑更有针对性,也更有震慑力。

    “行刑衔接”并非新生事物。早在2001年5月,国务院就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特别在食品监管方面,“行刑衔接”机制是遏制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保护伞”放任等问题的撒手锏。

    在一些地方,有的部门和公职人员吃人嘴软、拿人手短,对问题企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迷恋“养鱼执法”,把问题企业当成可牟利的“摇钱树”。其结果,往往是形成破窗效应,法规成了“稻草人”,违法成本远远比不上非法牟利所得,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和投机心理。违了法,不能“罚酒三杯”,应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让作奸犯科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这样,才能树立法治公信力,增强各方的敬畏心。

    平出于公,公出于道;持心如衡,以法为平。“行刑衔接”,并非故意找茬、深文周纳,将小虾米视为大老虎,而是罚当其罪,严防违法企业逃脱刑罚,依法提高违法成本。既不小罪重罚,亦不大罪轻罚。正如著名法学家贝卡利亚所说,“刑罚的力量不在于严酷性,而在于其必定性,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为无可逃遁的,就总是令人心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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