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颁布亚硝酸盐管理规定食品法规

2008-10-07 16:04 热度:

  经过一年多的研究论证,《深圳市亚硝酸盐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若干规定》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规范亚硝酸盐的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对亚硝酸盐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保障深圳市民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若干规定》共二十二条,明确了质监、安监、卫生、工商等部门的职责,使相关部门可依照规定对亚硝酸盐进行监督管理;明确规定餐饮环节禁止使用亚硝酸盐,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对亚硝酸盐实行专营的制度,只允许特定的商店销售,从源头上加强监管;实行备案和流向管理制度,经营者要实现台账管理,以此实现销售后的追溯和监控;对亚硝酸盐的包装做了细致的规定,要求外包装上应标注“有毒慎用”字样。

  亚硝酸盐是毒性很强的化工产品,但并未被列入剧毒化学品名录,因此不能作为剧毒品进行管理,而工业用亚硝酸盐、食品添加剂用亚硝酸盐和化学试剂用亚硝酸盐在外观与普通食用盐非常相似,容易导致误食中毒。全国很多地方出现过亚硝酸盐误食中毒事件,甚至还有用亚硝酸盐投毒的恶性事件,加强对亚硝酸盐的监管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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