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食品法规

2008-06-16 16:48 热度:

关于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海管函〔2008〕15号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我省海洋渔船管理工作,统一、规范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有关手续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方便渔民群众,提高服务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我省海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洋捕捞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的申请

  (一)制造渔船

  办理淘汰旧船后再建造渔船(包括新建造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见附件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

  3、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渔业船舶报废证明》、《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原件和渔业船舶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4、淘汰渔船的捕捞许可证原件;

  5、船籍港登记机关出具的灭失证明和渔业船舶证书注销证明原件(此条仅适用于因海损事故造成海洋捕捞渔船灭失后申请制造渔船);

  6、远洋渔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条仅适用于申请制造专业远洋渔船)。

  (二)购置渔船

  办理购置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

  3、买卖协议;

  4、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注销证明原件;

  5、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6、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

  7、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原件。

  跨省购置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除提供上述前6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卖方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2、买方所在地县、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接收证明;

  3、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复印件(由发证机关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原件。

  (三)更新改造渔船

  办理更新改造渔船申请船网工具指标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

  3、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

  5、有效的捕捞许可证原件。

  二、海洋渔业辅助渔船批准书的申请

  (一)海洋渔业运销船

  申请海洋渔业运销船批准书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江苏省海洋渔业辅助渔船申请书(见附件2);

  2、申请人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购置海洋水产运销船的还需提供:买卖协议,原船捕捞辅助渔船许可证原件、渔船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检验证书复印件。跨地区购置的,还需提供卖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转出指标的证明。

  (二)海洋渔业养殖船

  申请海洋渔业养殖船批准书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江苏省海洋渔业辅助渔船申请书;

  2、申请人承诺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

  4、海域使用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购置海洋水产养殖船的还需提供买卖协议,原船登记证书复印件和检验证书复印件。

  三、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申请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

  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见附件3);

  2、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4、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

  跨省购置的还需提供原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

  (二)海洋渔业辅助渔船许可证

  申请海洋渔业辅助渔船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江苏省海洋渔业辅助渔船批准书;

  2、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3、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个人户籍证明。

  (三)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遗失补发

  申请人须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报告遗失时间、地点、原因,经县级以上渔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在地级市报刊上刊登捕捞许可证遗失声明。

  申请补发许可证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2、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实调查证明;

  3、登载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4、有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5、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有关手续办理工作程序

  1、申请办理海洋渔业捕捞许可有关手续时,由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单》(见附件4)。

  2、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由签发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合格后,由签发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县审核意见签署在《呈批单》(见附件5)上。

  3、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核发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五、有关要求

  1、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认真审核,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每页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2、办理有关手续时,需要提供户籍证明的,不能用身份证复印件代替,必须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或在户口本复印件上加盖户籍证明印章。

  3、省内购置渔船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协议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现场签字、摁手印,由渔政部门人员现场见证,无异议的在协议上加盖公章;跨省购置渔船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协议,需经有公证资质的公证部门出具公证书,确保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做好渔业捕捞许可管理工作的责任心,严格把关,提高工作效率。对海洋捕捞许可管理过程中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以及越权、违规办理证书,或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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