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食品法规

2008-05-04 10:15 热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境水果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出境水果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出境新鲜水果(含冷冻水果,以下简称水果)的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境水果检验检疫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输入国家或地区检验检疫法规要求或双边协议规定对果园和包装厂实施注册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实行注册登记。

  对输入国家或地区未明确要求的,出境水果果园、包装厂可自愿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注册登记。

  第二章注册登记

  第五条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片种植,面积在100亩以上;

  (二)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四)建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五)近两年未发生重大植物疫情;

  (六)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法规或双边协议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六条出境水果包装厂注册登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厂区整洁卫生,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清洗、加工、防虫防病及除害处理设施,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有适当的距离和隔离;

  (二)水果加工所使用的水源有关农用化学品均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要求及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要求;

  (三)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供货果园,或与供货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四)有完善的及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涉及水果来源、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监控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负责原料水果验收、加工、包装、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落实、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弃果处理和成品水果自检等工作;

  (六)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法规或双边协议对注册登记有特别规定的,还须符合其规定。

  第七条申请注册登记的果园,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出境水果果园注册登记申请表》(附件1);

  (二)合法经营、管理果园的有效证明文件,如:果园土地承包、租赁或者使用的有效证明等,以及果园示意图、平面图;

  (三)果园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四)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技术学历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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