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出口食品要在包装上贴检验检疫标志食品法规
2007-09-03 10:02 热度:
加贴对象为9月1日后生产的出口食品,9月1日前生产的不需加贴。加贴对象包括水产品及其制品、蛋及蛋制品、大米、杂粮(豆类)、酒、饮料等等。
运输包装为筐、麻袋、编织袋、网袋等无法加贴的,可不必加贴。散装食品也不要求加贴。
来源: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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