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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9月1日起需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自2007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所有食品将一律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出口企业,要充分引起重视,认真做好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标志的工作,同时也要求食品出口企业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标志加施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核查等工作。对于不按照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等违法改变检验检疫标志加施状态的行为,将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根据公告规定,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

  据了解,2007年1~5月份,宁波地区出口食品7680批,涉及金额近2.42亿美元,主要类别有水产品、罐头、蔬菜及其制品、茶叶、酒等,出口到日本、韩国、美国、澳大利亚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

来自:食品产业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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