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饮料

2013-03-29 10:34 热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和新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3年3月12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通知。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3年3月28日10:00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4人,代表公司股份954,555,89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7.09%;均为截止到2013年3月21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本公司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现场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表决情况

  本次大会采用参会股东或授权代表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经过有效投票表决,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西安维维资源有限公司拟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议案。

  同意954,555,8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3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西安维维资源有限公司拟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告》(临2013-006号)。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954,555,891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2013年3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临2013-007号)。

  三、律师见证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李永刚律师、谷琴琴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北京市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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