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相关行业

2010-08-19 11:05 热度:


  据《人民日报》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下列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如“天安门”“人民大会堂”等)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例如,“国酒”白酒、“极品”矿泉水等,都不被允许。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图形、型号,例如,“502”胶水、“XXL”服装等。

  ——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如“A”服装。

  含“中国”商标须具备4个条件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一致。如“中国银行”、“中国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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