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内容“大修”呈现五大特点食品

2016-09-01 17:10 热度: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之一。经过一年多时间的修订,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并高票通过了新修订《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下称“《条例》”)。

    据了解,本次《条例》修订是大修,原《条例》76条的每个条款都涉及修订或删除。《条例》由76条增加到80条,章节的名称和内容均有大的变化。在内容方面,新《条例》重点突出,特色鲜明,针对性、实操性强。

   骆文智介绍,作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立足我省实际,重点解决当前我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调整适用范围、统一监管体制、落实各方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社会共治、严惩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作了规范。

   简单来说,《条例》具有五大特点:一是调整适用范围,做到食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有衔接。《条例》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调整范围,首次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立法依据,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纳入条例规范,实现食品安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

   二是明确各方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条例》进一步巩固了地方政府负属地责任、监管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三位一体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模式。

   三是创新监管方式,实现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的改革和进步。《条例》按照“四个最严”的监管原则,结合我省的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建立了过程控制、部门合作、责任约谈、信用管理、资源整合等创新监管模式。

   四是促进社会共治,形成食品安全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实现社会共治是我国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新要求。食品安全治理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监管部门,还应该包括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的消费者、媒体、其他社会组织和检测机构等。通过整体的社会行为改善产生问题的社会背景,提升道德约束力,形成良好社会氛围,促使食品安全长治久安。在此背景下,《条例》增加了体现社会共治元素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五是严格法律责任,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实施严厉处罚。为与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从严监管精神相一致,《条例》采取多种手段实施处罚,并增设了相关食品经营主体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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