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供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的函食品

2011-11-25 11:48 热度:

关于提供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的函

(农渔计函[2011]121号)

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农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之后,迄今已23年。办法出台之后,一些地区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国家发改委起草《生态补偿条例》和修改《关于建立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的工作需要,我局再次对涉及资源环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摸底。请你单位尽快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详细的清理总结,重点说明贯彻执行办法所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以及费用累计征收金额、累计用于生态补偿金额及2011年预计征收金额。请在11月28日前将总结情况报我局计划处,将电子稿件发送至bofplan@agri.gov.cn。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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