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药店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试点工作方案》食品标准
2014-04-14 15:27 热度:
方案明确,药店申请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规定的条件;二是无因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被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的记录;三是具备专区专柜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四是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费专业指导的人员和能力。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工作原则上在“万和药房”、“桐君阁药房”、“和平药房”在各区县设立的连锁分店进行,主城各分局确定2-3户、远郊县局确定1-2户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前已经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的药店,需按试点条件、审核许可的相关要求,补齐相关材料,逐户重新进行现场核查,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对不具备经营环境、条件和设施以及经营行为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撤销许可。其他具备试点条件的药店申请经营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相关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核准后需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全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婴幼儿配方乳粉日常监管,参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重点检查试点药店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许可条件是否持续保持、经营行为是否规范,指导并督促试点药店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主动把好婴幼儿配方乳粉进货关、贮存关、销售关和退市关,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乳粉购进、贮存、销售和退市行为,切实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改善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贮存)条件,最大限度地保障经营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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