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食品标准
2014-03-03 10:01 热度:
把履职情况作为考核依据,强化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问责制。切实从理念上将过去经济发展优先转变为消费者(公众利益)优先,建立以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履职情况为基础的考核制度。当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根据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确定其责任。如果由于监管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就要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否则,就应从轻处罚甚至免责。
以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契机,从法律上明确消费者优先的食品安全监管原则。我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基本没有提及消费者优先原则,正在酝酿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修订为弥补这一缺陷提供了机会。具体而言,食品安全监管处罚应强化监管部门问责和违法犯罪惩处;信息披露方面应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消费者教育方面应加强专业知识教育。
在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协调下,建立权威的信息收集、管理、发布制度和消费者教育制度。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食品安全监管最高协调机构,具备协调各部门信息管理和发布的先天优势。应构建覆盖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信息平台,制定各部门信息收集、管理和发布标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统一的准则下,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收集、管理和发布,确保公开发布信息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及时性。通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普及教育活动,利用新闻媒体进行食品安全信息报道和解读,引导社会公众形成食品安全正确认知。
建立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食品安全违法惩处力度。所谓“治乱需用重典”,我国目前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与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惩处力度不够有很大关系。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调整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也需修订和完善。利用法律修订的契机,建立基于社会危害和消费者心理损失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强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威慑力。同时,建立有效的消费者集体诉讼机制,保证惩罚性赔偿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