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食品标签标注规定(二)食品标准
2007-03-17 13:40 热度:
●食品标签标注要易于辨认
(1)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在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应通俗易懂、准确、有科学依据;不得标示封建迷信、黄色、贬低其他食品、违背科学营养常识的内容。
(4)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虚假、使消费者误解或欺骗性的文字、图形等方式介绍食品;也不得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
(5)食品标签的所有内容,不得以直接或间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导致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
(6)食品的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容器)分离。
(7)食品的标签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注册商标。可以同时使用拼音或少数民族文字,但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外文,但应与汉字有对应关系(进口食品的制造者和地址,国外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网址除外)。所有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国外注册商标除外)。
(8)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9)如果透过外包装物能清晰地识别内包装物或容器上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示相应的内容。
(10)如果在内包装物(或容器)外面另有直接向消费者交货的外包装(或大包装),可以只在外包装(或大包装)上标示强制标示内容。
●特殊营养素应注明含量
特殊营养食品除通用标注内容外,还应按照《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标注以下内容:
(1)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如适用于儿童、中老年等,如标明每日每餐用量等。
(2)(能量)热量:以KJ或J表示。
(3)营养素:应标明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含量。
(4)贮藏指南:如果开封后食品的营养价值或感官质量与贮藏有关,则应标明贮藏条件。开封后不能在原包装容器内贮藏的,应提醒注意。
(5)食用方法和适宜人群。如每日或每餐用量。
●食品标签不得暗示疗效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规定,特殊营养膳食用食品不得标注以下内容:
(1)某种疾病有预防、缓解、治疗或治愈作用。
(2)“返老还童”、“延年益寿”、“白发变黑”、“齿落更生”、“抗癌治癌”或其他类似用语。
(3)在食品名称前后,冠以药物名称或以药物图形、名称(不包括药食两用的物质)暗示疗效、保健功能。
●辐照食品标签标注的特殊要求
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必须在食品名称附近标明“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任何配料,必须在配料表中加以说明。
对辐照食品,除在食品标签上要进行标注以外,还需在销售的辐照食品上贴上辐照食品标识,标识为圆形、白底绿色,图案上方标中文“辐照食品”,下方标英文“IRRADIATEDFOOD”。
●分公司生产名称如何标注
按照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GB7718规定,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对其生产的产品,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地址;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对其生产的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地址;按照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相互协作,但又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应当标注各自的生产者名称、地址;受委托的企业为委托人加工产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在该产品上应当标注委托人的名称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