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实施办法酒类法规

2016-04-12 18:35 热度:

  第一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根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

  第三条酒类商品是指经营酒精度(乙醇含量)大于0.5%(体积分数)的含酒精饮料,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酒精成份的饮品。

  第四条酒类经营活动是指在固定场所进行酒类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含餐饮、酒吧等娱乐场所)等销售行为。

  第五条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有责任向经营者、消费者宣传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规定,经常性地检查督促。

  第六条酒类经营者在醒目位置,设立明示标志。

  第七条明示语内容“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明示标牌规格、式样由市、州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八条酒类经营者应主动宣传、提示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规定。

  第九条酒类经营者无法判定购酒者实际年龄时,应提示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条酒类经营者不依法设立明示标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酒类经营者应接受酒类商品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检查和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酒类商品经营者。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酒类商品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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