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市物价局为什么和企业捆绑在一切 2012-04-12粮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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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市物价局为什么和企业捆绑在一切   2012-04-12

邯郸市物价局的邯价工(2009)111号文件,违背公众意愿,牺牲公众利益,是一个典型的政府部门为了某种私利,违法违规许可具有垄断性质的邯郸市煤气公司,向申请使用煤气的市民收取煤气初装费,(河北省的收费项目目录中,没有“初装费”这项收费项目)邯郸市物价局的该行政许可行为,是在歪曲、违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超越了自己的职权的情况下出台的。

我在2011年12月30日,对该行政许可行为提出质疑,并书面申请贵局拿出合法的上位法依据,否则,将该行政许可行为,予以撤销,并对因该错误许可行为,遭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他们自2011年12月30日收到我的书面申请至今,在长达91天的时间(有关规定的时限是60天),既拿不出任何上位法依据,又拒不撤销该文件,还拒绝书面答复。

各位百姓们,请看,权力就是如此的傲慢和冷漠,党和人民赋予他们手中的权力已经变异。我们知道政府信息公开,是以公开为常态,以不公开为例外,但现实是,他们能拖就拖,能推就推,能蒙就蒙,能骗就骗,且言而无信,不能不叫人愤怒。我们的合法权益,已经和正在被权力和垄断的“盛宴”淹没。

2001年4月16日,国家计委、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下发的计价格(2001)585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1996年12月23日,国家计委、财政部的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中也明确规定:“做好重大收费项目的专项治理工作。要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重大收费项目,进行专项治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对该类收费项目凡未设置的地区,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律不得自行设置;按规定程序已设置的地区,一律不得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住宅小区外的市政设施配套建设,原则上由政府解决,经营性配套设施建设费用,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解决。标准过高的要适当降低;已无必要收取的,要及时取消。”

可以说,从国家政策层面上讲,邯价工(2009)111号文件的出台,在国家政策层面上是没有上位法依据的;是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从法律层面上讲,我国的《物权法》是从2007年10月实施的,“物权法定”是物权的一个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物权必须是由法律规定或法律确认。《邯郸市城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燃气管网、储配站、阀门井、凝水缸、燃气表等供气设施由城市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维护和管理。庭院和户内燃气设施自燃气表以前统一由燃气经营企业维护、更新、改造。”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认定,自户内燃气表以前的燃气设施的物权,归燃气企业所有,这些设施和设备,是供气企业为实施其经营行为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没有这些设施和设备,他们是不可能完成气体输送工作的,毫无疑问,这些设施和设备是供气企业的固定资产。国家没有法律规定,百姓必须为燃气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所以,邯价工(2009)111号文件,从法律层面上讲也是没有依据的。

既然《燃气条例》规定燃气设施的物权,归燃气企业所有,如果用气单位和个人缴纳燃气初装费,我们实际就成为了燃气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人,也就是该企业的股东,但这种共同出资是一种什么样的性质?产权如何界定?用气单位或个人能否享受到股东权利?用气单位或个人能否参与燃气企业的日常管理?用气单位或个人的“投资”是否会分得“企业红利”?以上这一系列问题,都与我们百姓的投资和权利息息相关。这个问题必须搞清楚。不能用别人无偿的钱,来为燃气企业自己赚取利润,这是再简单不过的道理了。如果我们的投资没有任何回报,那我们的这3200元钱,到底买的是什么?我们百姓投资了3200元钱,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这是公平的交易吗?这是血腥的、厚颜无耻的掠夺和侵占。难道我们老百姓消费煤气还要自己买(或建设)了煤气管道后,才有权消费煤气吗?难道百姓坐飞机,还要为航空公司购买了飞机后,再买票坐飞机?我们要买一件衬衣,还要为商家建好商场,才有资格购买衬衣吗?这是什么逻辑?这就是权力自肥的逻辑。国家没有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先买到煤气的“消费资格”,才有权消费煤气。然而,这与法无据的霸王条款,就是这样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精心”呵护下,贪婪地喝着人民的“血”。政府有关部门为什么要滥用职权;帮助垄断企业蚕食百姓呢?利益,只有利益才是最好的诠释。但最根本还是我们的部分政府官员,对人民群众是冷漠的和没有感情的,他们已经习惯把人民群众当做他们最美味的、最温顺的“猎物”。

根据有关规定,物价部门是无权制订收费项目的,收费项目应该是由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制订,物价部门只负责核定项目的收费标准。既然物价部门无权制订收费项目,那么,邯郸市物价局“特许”邯郸市煤气公司的向百姓收取的“初装费”就是非法的,因为这一许可行为,这已超越了他们的职权。可为什么它还是如此有“生命力”呢?就是因为有权力的极力庇护。在邯郸市物价局超越权限,许可邯郸市煤气公司,向邯郸市百姓收取煤气初装费这个问题上,市物价局的弄权者如此随心所欲,毫无羁绊,要说弄权者没有一个“自由的心灵”是不可能做到的。

一切权力都是可疑的,我们不要指望它能自我约束,惟有在透明的生态下,权力才能谨慎谦卑地在既定的轨道上运行。不受约束的权力本就是魔鬼,本就有谋取私利的动机,本就有滥用权力满足私欲的冲动。因为,权力背后就有既得利益,既得利益一旦获得,没有人愿意放弃。这些靠纳税人供养的掌权人,抛开民生的疾苦,抛开社会的基本公正,独独解决自我的巨大经济负担,这是什么?这就是权力的自肥。如果毫无挑战和博弈其力量的声音,那么,权力自私乃至自肥的逻辑,就自然成了“制度”的全部依据,成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唯一“天平”,这样的天平,是量不出任何公正的。

公权力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而施设,如果公权力从保护公民的保卫者,沦为侵略者,就走向了宪法的反面。邯郸市物价局为什么把自己和企业搅在一起?捆绑在一起?是否存在个体利益、小团体利益?这种利益是不是已超越了公共利益?他给人们留下了宽广的“想象空间”。政府负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最高职责,决不能沦为谋利的机构。食禄者,不能与民夺利,古代官员尚且如此自律,现代“公仆”更应自省。

为什么我们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权力可以恣意妄为?一是因为受损的人没用办法联合起来去争取权益,而受益的人却总能联合起来得到好处;二是因为我们的民众,不知道、不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是随意放弃自己的权益,久而久之,就造成了权力的恣意滥用,民众的合法权益被一点点非法剥夺,民众的生存空间被一点点的挤压变窄,直至窒息。这不是危言耸听,这是残酷的现实。在现实中,民权的不彰;民意的稀薄,都助长了权力的恣意妄为,掌权者的个人意志便可以决定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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