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屋及乌”与“恨屋及乌”经营之道

2011-04-19 13:40 热度:

  毫无疑问,请明星代言产品,利于品牌形象的推广和建设。特别是在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行业,无论是打拼良久的老牌还是刚推新品的企业,都会居安思危,以求在市场上有稳定的占有率,请明星代言产品是增加影响力和亲和力的有效方式之一。

  “企业期待可以借助名人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将消费者"爱屋及乌"的心态借势转移到企业及其所推广的产品上去,这在某些行业确实能立竿见影。”中国品牌研究院研究员冯建军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譬如主营防脱洗发水业务的霸王集团,自从请成龙代言之后,销售促进显而易见,在未受二恶烷风波影响的2010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9.308亿元,同比增长36.6%。

  “中国的一些市场竞争激烈,跟消费者接触密切的行业比如家电、日化等,甚至不得不如此,在不少消费者看来越是请著名的明星代言,就会越觉得这个企业有实力,质量可能更有保障。所以广东一些日化企业创立不久,就硬着头皮请明星代言。”冯建军表示。

  实际上企业利用明星代言,同样存在着大量的负面因素,稍有不慎就会伤及对方。

  “任何事物,风险与收益都相生相伴,高回报必须面临高风险。从心理因素上讲,人们对明星能够爱屋及乌,就可能会恨屋及乌。所以企业选择代言明星时要慎之又慎。” 北京志起未来营销咨询集团董事长李志起说。

     据了解,在国外为了防范因明星本身问题给代言品牌造成的风险,一般企业在与明星签约时都有附加条款,例如,约定在明星发生丑闻或诉讼案件时合同自动终止,或约定企业此时有权停付代言费用甚至要求赔偿。或是约定期限内,每年都确定代言人维护了其健康形象时,代言费再分期支付。

  “国内这种情况不可能,因为明星相对企业是强势地位。”娄向鹏认为,为规避更大的风险,企业可以像股市中及时止损那样舍得付出代价而清仓,艳照门事件后,不少企业就是这样的选择;或者是最简单的选择——沉默,不予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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