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虫夏草酒属违规产品你知道吗?专题报道

2011-01-04 10:12 热度:

提要: 国家质检总局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好冬虫夏草市场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把原料入厂查验关口,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随着春节临近,各类添加冬虫夏草等高档药材成分的食品凭借“保健养生”的理念,价格倍增,动辄成百上千。日前国家质检总局明确冬虫夏草禁止在食品中使用,然而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市面上诸如虫草酒、灵芝补品、人参营养液等宣称添加中草药成分的产品不少都没有保健食品批号,实际上,早在2002年卫生部出台的《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就规定,不仅是虫草,人参、蜂胶、鹿茸等都不得被添加于普通食品中。

  消费者屡告食品违规加虫草

  这两年陆续有消费者状告“乌鸡虫草”营养液、虫草酱鸭、虫草酒等食品违规添加中药材。在今年,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上述禁令没多久,消费者郝先生以冬虫夏草添加在食品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由,状告销售“虫草酱鸭”食品的超市,要求赔偿;2010年5月天津市一名消费者在花费518元购买“五粮液冬虫夏草酒”后,认为在普通食品中添加冬虫夏草违反规定,于是对销售该酒的超市提起诉讼;2009年,北京消费者李先生因怀疑自己购买的“乌鸡虫草”营养液中含有不能在普通食品中添加的药品冬虫夏草,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将购买产品所在的超市告上了法庭。

  记者走访本地超市和烟酒专营店,发现都有鹿茸酒、虫夏草补品在销售。一瓶999元的虫草酒,宣传册上介绍,该酒具有保健功能,采用来自西藏的纯天然野生的冬虫夏草为原料。但翻看酒外包装上没有保健食品的“小蓝帽”标识,只有QS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标识,酒的成分表内只是含糊地标注“冬虫夏草菌丝体浸出液”,具体含量则未标明。

  食品加虫草难辨安全性

  国家质检总局在日前发布的《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通知指出,为配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做好冬虫夏草市场监管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把原料入厂查验关口,严禁使用冬虫夏草作为食品原料生产普通食品。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组织专家讨论认为,目前冬虫夏草尚缺少作为食品长期服用的安全性评价研究数据,建议暂不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也强调冬虫夏草为名贵中药材,但卫生部未曾批准过冬虫夏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

  冬虫夏草对提高人体免疫力方面有重要的作用,其中含有相当于生长激素的成分,和其他所有滋补药品一样,都不宜长期食用。中国保健协会副秘书长贾亚光介绍,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冬虫夏草不属于药食同源范围内。长期以来,很多企业生产含有冬虫夏草成分的食品或保健食品,但却有意混淆概念欺骗消费者。

  人参、灵芝也受限于保健品

  据中国保健协会市场工作委员会专家介绍,冬虫夏草作为我国传统的名贵中药材,以其强肾养肺的多种功效,逐渐成为人们滋补保养的首选。但事实上,卫生部早在2002年公布的《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就已规定,冬虫夏草只列入保健食品的名单中,不仅如此,人参、蜂胶、鹿茸、西洋参等中药材也都被限制使用,只属于“可用于保健食品中的中草药”,这些中草药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消费提醒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即指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具体规定,以下是部分药食同源、可用于保健品的物品名单。消费者在购买高档保健品补品时,可参照以下名单购买,如果是标称人参、鹿茸等不少中高档药材的产品,一定要认准“小蓝帽”的保健食品标志。

  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

  丁香、八角茴香、山药、山楂、乌梅、木瓜、白果、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桂、余甘子、杏仁(甜、苦)、牡蛎、花椒、赤小豆、阿胶、枣(大枣、酸枣、黑枣)、金银花、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枸杞子、栀子、胖大海、茯苓、桃仁、桑叶、荷叶、莲子、菊花、紫苏、葛根、黑芝麻、黑胡椒、蒲公英、蜂蜜、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橘皮、薄荷、薏苡仁、藿香等。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马鹿茸、丹参、生何首乌、石决明、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制大黄、制何首乌、玫瑰花、苦丁茶、珍珠、韭菜子、首乌藤、益母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番泻叶、蜂胶、鳖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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