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通报不合格食品曝光台
2017-11-08 10:35 热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涉及安阳市6家生产经营企业。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内黄县顺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花生油
(一)2017年07月31日接到国抽信息,内黄县顺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6-12-02;规格:5L/桶)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编号:GC17140015065),“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4-2003《花生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2017年07月31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内黄县顺源粮油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1日购进花生油120公斤(毛重含桶),于2016年12月02日灌装24桶(5L/桶;1L=0.918公斤)合计6件(4桶/件)120L,其中1桶产品用于留样。2017年01月07日销售给内黄县欧特福购物中心楚旺店5件,售价300元/件,剩余三桶自用,货值金额共计1800元。2017年07月31日该公司在接到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联系销售网点进行召回,截止2017年08月15日零售商内黄县欧特福购物中心楚旺店已销售12桶,自用4桶,剩余4桶被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扣押,无法召回。
(三)经企业自查,造成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4-2003《花生油》要求原因为保管不当,现已整改。
(四)目前该案依法查处中。
二、内黄县欧福特购物中心楚旺店经营的花生油
(一)2017年07月31日接国抽信息,内黄县欧特福购物中心楚旺店经营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16-12-02;规格:5L/桶;生产商:内黄县顺源粮油有限公司)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编号:GC17140015065),“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534-2003《花生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2017年07月31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内黄县欧特福购物中心楚旺店于2017年01月07日购进花生油(生产日期:2016-12-02;规格:5L/桶;生产商:内黄县顺源粮油有限公司)5箱(5L/桶*4桶/箱),20桶,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7月17日销售12桶,单价88元/桶、99元/桶,合计销售金额1100元,2017年2月份发放福利4桶,剩余4桶被安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扣押,货值金额合计1848元,违法所得348元。
(三)目前该案依法查处中。
三、安阳天鑫种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笨鸡蛋
(一)2017年7月26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认领“不合格报告”,显示在石家庄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抽验的“笨鸡蛋”标注生产者为安阳天鑫种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7年7月27日-8月2日对安阳天鑫种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该企业为养殖专业企业非我局监管范畴,且该单位表示未向石家庄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笨鸡蛋”,抽验显示包装该企业未使用过。我局于2017年8月3日向安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汇报此情况,安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8月4日转交安阳市畜牧局依法办理。
(二)安阳市畜牧局2017年9月4日向安阳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调查情况,安阳天鑫种养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从未向石家庄天客隆商贸有限公司供过货。
四、河南上百易商贸有限公司内黄第一分公司经营的油炸型方便面
(一)2017年08月03日接国抽信息,河南上百易商贸有限公司内黄第一分公司经营的油炸型方便面(生产者:河南惠生圆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5-19;规格:散装称重)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编号:GC17140015061),“经抽样检验,酸价、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T17400-2015《方便面》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2017年07月31日经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调查,河南上百易商贸有限公司内黄第一分公司于2017年06月20日购进油炸型方便面(掌心脆)(生产者:河南惠生圆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5-19;规格:散装称重)4公斤,于2017年06月20日-2017年8月销售3.55公斤,单价168元/公斤,合计销售金额595.5元,退回0.45公斤。
(三)目前该案依法查处中。
五、安阳市大地食用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级初榨橄榄食用调和油
(一)2017年8月17日接国抽信息,安阳市大地食用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特级初榨橄榄食用调和油(生产日期:2017-5-6)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当日向该企业送达后,该企业标示非其生产,经检查企业生产、仓库、记录未发现生产特级初榨橄榄食用调和油(生产日期:2017-5-6)记录。
(二)进一步跟踪检查,具体核实。
六、经营的花生油
(一)2017年08月09日接国抽信息,安阳县柏庄市场鑫好又多购物商场经营的特级初榨橄榄食用调和油(生产者:安阳市大地食用油商贸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7-05-06;规格:5L/桶)经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书(编号:GC17140015094),“经抽样检验,溶剂残留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为不合格产品。
(二)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立案查处。
(三)目前该案依法查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