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收据不代表公司行为曝光台

2011-04-18 10:32 热度:

        昨天,市民王女士向记者反映,她经营着一家小超市,今年2月份,一名自称雪花啤酒淄博办事处业务员的周先生上门推销啤酒。几次上门后,王女士就付给他2700元的预付款购买啤酒。对方以个人名义为其开具了收据,并摁手印。王女士认为对方已经摁了手印还给了一张名片,应该能信得过,“当时就想,跑了和尚也跑不了庙。”可是交钱后,啤酒却没有及时送到,经过多次催要,周先生给她送了约700元的啤酒。之后虽多次拨打电话,但是对方以各种理由推托。前段时间,周先生不再接听她的电话并关机。联系雪花啤酒淄博办事处,对方却表示这个人早就辞职了,再说周先生收的钱也没有交回公司。
        随后记者联系了雪花啤酒淄博办事处一名相关负责人刘先生。问起该公司业务员周先生的情况,对方表示去年时候公司有这个人,但是从今年开始这个人已经不是公司的人了,他早已离职。“他不是我们公司的人,他的行为也仅仅是个人行为。”对于周先生离职后收了的钱,与公司无关。在业内听说这个人不仅冒充雪花啤酒的人,还曾经冒充过其他公司业务员,最近找他的人也不止一个了。
        刘先生表示,雪花啤酒淄博办事处的员工出去做业务,都有正规的程序,公司也会为员工提供证件来证明。对于这样的事情,公司会引以为鉴,规范业务员的行为和收款程序,也会给公司的客户讲明白。
        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邹明卿律师认为,如果周先生出具的收据上盖有公司的正式公章,那么超市就有理由相信对方具有表见代理权,可以主张由公司承担损失。但是以个人名义出具的收据不具备这样的效力,市民在交易时候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身份,谨防上当受骗。出现这样的情况后,建议市民通过法律途径积极维权。
        在此本报也提醒,销售行业出现冒充业务员行骗的情况并不少见,市民在与业务员进行交往时候首先要确认对方的身份。尤其是支付预付款或定金时候,一定要核实对方身份。收款时一定要让对方给予开具公司的正式发票或收据,不要轻信个人名义的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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