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购“仁仔下饭菜”过期20天曝光台

2010-09-08 13:34 热度:





  (帅先生称,在8月14日购买的“仁仔”食品已过期20天。)





  (他保留了当次的购物发票,但家乐福超市否认出售了该批次货物。)

  长沙9月7日讯(记者 吴庠)近日,株洲网友帅先生在红网“消费维权”发帖称,他在家乐福超市购买了一盒“仁仔”牌土特产大礼包,回家后发现已过保质期20多天。当他向超市提出赔偿时,超市却否认出售过该批次商品,拒绝对此进行“退一赔十”。

  “仁仔下饭菜”大礼包过期20天

  据该网友称,8月14日晚7时,他和女友在株洲家乐福超市购物,其中包括一盒价值298元的“仁仔下饭菜”大礼包。回到家中,他发现该大礼包标签上生产日期为今年1月23日,而保质期仅为180天,粗略一算已过期20天。

  当晚,他带着过期产品来到超市退货,同时要求对方根据《食品安全法》予以10倍赔偿。但超市客服负责人拒绝对此进行赔偿,理由是“经过查阅超市的进货单,根本没有进过这个批次的货物,我们判定该货物根本不是在家乐福出售的,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超市和厂家均否认出售该批次商品

  这一说法也得到了湖南仁仔下饭菜食品有限公司业务员罗女士的证实。罗女士负责“仁仔”食品在株洲芦淞区14个门店的销售,家乐福的“仁仔”柜台就是其中之一。

  她在接受红网记者采访时称,哪个门店进了什么时间批次的货物,她都有详细的调货记录,“家乐福今年仅进了一批3月份的货,确实没有进1月份批次的货”。

  律师:消费者和超市都应举证

  红网联动律师、湖南弘一律师集团执业律师尹兰英认为,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规定,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明文禁止经营、销售的食品,对于经营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退还购物款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同时,尹律师指出,“退一赔十”是指厂商刻意出售过期食品的事实基础之上的赔偿。因此在本起消费纠纷中,消费者和超市方都应进行举证,才能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现在帅先生有过期证明和购物发票,如果家乐福能出示无该批次进货的证据,表明未出售该商品则不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要依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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