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修订版发布食品法规
2017-08-24 09:01 热度:
《办法》规定,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方面违法行为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产品质量安全方面违法行为的,应按该《办法》予以奖励。
同时规定了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三个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掌握;举报情况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作出刑事判决。
《办法》规定,举报人可以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进行实名举报;也可以进行匿名举报。《办法》进一步完善匿名举报奖励机制,规定了匿名举报奖励的领取方式和程序,即匿名举报人可在举报的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人约定举报密码、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举报查证属实的,可凭借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申领举报奖励。
《办法》还明确了四类有重大社会影响且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奖励金额不少于30万元。即“举报系统性、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的”;“举报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列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品种,且已对公众身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举报故意掺假造假售假,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其他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