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食品法规

2014-07-03 09:29 热度: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规定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消费者在网购食品上又多了一层保障。草案第一百三十八条指出,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认为,京东、淘宝等平台严格来讲不符合第一百三十八条中的“经营者”或者“生产者”的概念。“首先它肯定不是生产食品的,另外它只是为交易提供了一个平台,不是经营主体或从事直接的经营行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指出,如今比较多的争议聚焦在“消费者买了食品以后谁承担第一责任”的话题上。“所以如果发生问题了,还是向生产者和经营者寻求赔偿。当然也有人说能否先找第三方平台。经过各方面研究,没有把第三方平台作为第一责任方。”

  他接着表示,“如果第三方平台没有尽到管理责任,这时候它要承担连带责任。”王旭补充说道,“一个人在你的网络平台进行销售,你不知道他是谁,也不能提供有关他的信息,消费者买到这个东西发生问题了,想去找生产商或者经营商,你提供不出他的信息来,当然你要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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