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食品法规

2014-01-17 11:53 热度:

    1月16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网站上发布《北京市食品流通许可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以无店铺经营方式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经营者,应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无店铺食品经营业态不得经营散装食品。

  无店铺食品经营,是指食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邮政、电视、电话、自动售货机等方式销售食品,且以零售为主的一种经营业态。《办法》规定,无店铺食品经营者,应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应与营业执照标明的住所或地址相一致。利用互联网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在网店主页的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食品流通许可证编号和营业执照编号;利用邮购、电视电话购物方式从事食品经营的,应以易于消费者认知和识别的方式,公示前述相关信息;利用自动售货机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在设备的明显位置公示前述相关信息。

  《办法》规定,药店新申请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项目,暂由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已取得乳制品食品流通许可的药店,延续、变更时拟申请取消乳制品项目的,由区(县)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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