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法》规定,哪种生物及其制品是可以生产经营的?食品法规

2013-06-05 12:16 热度:

    食品卫生标准”是指食品卫生法对生产、经营食品的总体要求和生产、销售某一类食品所必须达到的卫生指标,一般指食品中含菌类、杂质或污染物质的最高容许量。专供婴幼儿食用的主、辅食品,还必须符合特定的营养卫生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部门标准和地方标准。国家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或者批准颁发。地方卫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或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在产品质量标准中列入卫生指标。凡是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是合格产品,凡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就有可能构成本罪。根据《食品卫生法》第9条规定,下列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兽医卫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
    6、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
    7、掺杂、使假、伪造,影响营养、卫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9、超过保质期限的。
    10、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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